该案并非纯粹的自由问题,而是提出了一个问题:该法规对穆斯林这一特定群体造成了不成比例的影响,从而构成了事实上的间接歧视。法院并未讨论这一问题。它涉及《欧洲共同体规则汇编》第21(1)条的非歧视条款。
要求在官方授权的屠宰场进行屠宰并不针对任何宗教群体。该法规在措辞和实施上均保持中立。然而,它可能对穆斯林产生不成比例的负面影响,因为他们是唯一一个在节日期间需要或想要屠宰的群体,并且这种行为是他们信仰的一部分。只有这个群体在一年中的四天里需求量更大。
对穆斯林群体这特定诉求的忽视
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构成所谓的被动歧视。或许存在提供额外屠宰设施以避免歧视的积极义务。但是——无论我们如何理解这个问题(将其理解为通过僵化严格的执行而可能造成的间接歧视,还是将其理解为因缺乏额外资金而可能造成的被动歧视),都很难轻易下结论。相反,对于表面上中立但影响不成比例的规则或做法,其正当性标准却相当宽松。
只有在没有任何客观合理依据的情况下,这四天对穆斯林的具体要求置之不理才会违反禁止间接歧视的规定。在此,适用通常的三管齐下的检验标准是合理的:法律依据、合法目的和比例原则(广义上)。这三个要求似乎都得到了满足。使用授权屠宰场的义务在欧盟法规中有其正式依据;并且它追求的是出于公众健康利益的食品安全合法目的。节日期间对宗教屠宰需求暂时异常高 欧洲数据 涨的实际障碍似乎也是合理的。
重要的是我们不能简
单地套用大多数其他关于宗教屠宰的判决的推理,这些判决经常强调,只要肉类可以从其他地方采购,屠宰的障碍就是可以接受的。本案与2000年的欧洲人权法院“ Cha’are Shalom”案截然不同。该判决涉及一群法国极端正统派犹太人遵循极其严格的仪式进行的日常宗教屠宰。由于国家认为该群体缺乏足够的代表性,该群体未被允许进入屠宰场。欧洲人权法院当时甚至否认了对《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的任何干涉(单独以及与《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结合),理由是没有食用犹太洁食肉类的宗教义务,并且这种肉类可以从比利时进口。且不论 辞职观察: 《每日电讯报》的克里斯·霍普和托尼·戴弗表示 该论点是否合理,Liga van Moskeeën案并非涉及食用肉类,而是涉及屠宰行为,特别是作为宗教盛宴的一部分(判决,第45段)。尽管这一特点使得信徒无法简单地去其他地方购买肉类,但有充分的理由否认该地区对穆斯林的间接歧视。
首先,宗教观点对于节日期间是 體育新聞 891 否必须欧洲共同体规则第 宰杀存在分歧(参见判决第50段)。此外,宗教规则或习俗规定,肉类应该与邻居分享(这可以理解为暗示邻居自己不宰杀)。或者,信徒们可以前往比利时其他屠宰设施不那么拥挤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