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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作为行为定为犯罪已经获得了根据国际

关于第 2 条并未规定将不作为定罪的义务的结论可能确实正确。然而,仅依靠法院判例法中缺乏先例是否能够确立这一结论值得怀疑。这并非法院首次使用这种表述(参见大审判庭 在 Demopoulos and Others v. Turkey 案中的判决)。然而,撇开关于《欧洲人权公约》判决的先例价值的争论不谈,在这些其他案件中,这只是在对当前问题进行彻底讨论后援引的众多论点之一。在Makarová 案中, 没有这样的讨论,事实上也没有其他论点。法院也没有提供任何先前讨论过这一或类似问题的案件(例如Calvelli and Ciglio v. Italy 案)。

更令人惊讶的是,至少有一些学者(见此处)认为,在存在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刑法的)一般法律原则的地位。虽然这一论点尚有争议,也并不一定意味着不作为行为(尤其是在普通犯罪的情况下)不定为犯罪就构成侵犯人权,但人们仍然期望法院对此予以关注或解释为什么它不需要这样做。例如,证明在这一领域没有共同的欧洲标准,比仅仅因为法院从未说过该义务存在就声称该义务不存在更有说服力。

自卫标准和陪审团审判标准

第二个关键点与案件的核心内容息息相关。毕竟,申请人的主要诉求并非斯卡利未能向马卡尔提供帮助,因为 英国法律并未将不作为定罪。她的主要诉求是,尽管英国法律将谋杀和过失杀人定罪,但斯卡利仍然被判无罪。

在此,有必要回顾一下,正如《欧洲人权公约》的读者所熟知(但其他人可能不知道),欧洲人权法院并非四审法院。因此,它不能参与案件的实质性审查。正如法院本身所述, “其职能并非处理国内法院所犯的事实 WhatsApp 号码数据 或法律错误,亦非质疑被告的有罪或无罪”(第35段)。其职能是审议——同样用法院自己的话说—— “刑事审判/或/最终结果是否可以被视为明显任意” (第35段)。在本案中,法院经过相当简短的分析后得出结论,事实并非如此。然而,这一结论引发了一些评论。

如上所述英国采用推定

自卫的主观检验标准。根据这一检验标准,当个人真诚地相信存在自 欧做准备的最重要的行业协会之一来 卫情形时,无论这种信念是否客观合理,均可主张自卫(见第 248 段Armani Da Silva案)。Jan Hessbruegge 在其精彩的文章中批评了在涉及国家对其代理人杀人行为的责任案件中应用这一检验标准。他认为,在涉及国内个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中,这一检验标准没有问题。虽然他关注的是负有保护 體育新聞 891 居民特殊责任的警察代理人的行为,但这一论点很可能也适用于没有这种责任的私人行为。这一论点并非难以置信,因此,法院在 Makarová 案中援引将不作为行为定为 了这一论点,这并不令人意外,尽管没有任何细微差别(只是援引了Armani Da Silva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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